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登封市少林武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推动登封市少林武术运动发展,促进少林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群众团体组织,是由各民间少林武术社团、武术馆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少林武术事业的个人组成,是少林武术行业的全市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少林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少林武术的优秀文化遗产,倡导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和普及,努力促进少林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少林武术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少林武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机关设在登封市市区武林山庄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市少林武术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护、继承和发扬少林武术优秀文化遗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林武术活动;
(三)按照登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市性或更高级别的武术比赛活动;
(四)建立全市少林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少林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少林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选拔和推荐少林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全市优秀少林武术运动队集训,参加各级组织的武术活动。
(六)组织和协调武术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少林武术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和少林武术段位制的推广工作;
(七)指导、配合和协调出版少林武术运动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等;
(八)承办本市和上级武术机构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少林武术馆校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少林武术社团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少林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或参与的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或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积极宣传和开展少林武术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要交纳会费,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要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表决协会有关少林武术的规定、办法;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协商推选本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协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常务委员会设主席一人,执行副主席二人,常务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协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少林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出示县以上医疗机构健康证明,且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特邀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特邀副主席。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上者,可聘任为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凡支持武术运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愿意为武术事业贡献力量者,可聘任为特邀副主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协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金支出由协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